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篇1
论文关键词:逻辑真理;真理符合论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着《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篇2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同样逻辑真理也是客观世界规律性的反映。列宁指出,人的实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而最普遍的逻辑格,就是事物被描述的很幼稚的……最普遍的关系。列宁认为逻辑的公理、正确的推理形式是事物最普遍的关系,是由人们实践中千百万次的重复而反映和巩固在意识中。列宁说的最普遍的逻辑格是指三段论推理的正确形式。在这一点上我们说逻辑真和事实真是相容的,事实真是基础,逻辑真是建立在事实真基础之上的,二者是一致的,但是逻辑真理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
第一,逻辑系统的公理和定理的真是逻辑系统设定,其为真的根据是某种初始的逻辑关系。第二,逻辑公理和定理经过解释的真命题,其为真不取决于解释中的内容,而取决于这些公理、定理所显示的逻辑关系。第三,逻辑推断关系这种推论的结论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真。第四,根据逻辑联系词的性质,由逻辑真得到逻辑真。如:A、B是逻辑真命题,那么A并且B、如果A那么B都是逻辑真命题。第五,数学中的逻辑真命题,是建立在公理演绎基础之上。以上这些逻辑真由于逻辑的原因或者逻辑关系而真,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在局部意义上,相对于特定的逻辑系统而言,逻辑真理可以说是分析的,是以逻辑意义为根据的,而与任何具体的经验事实无关。超级秘书网
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篇3
[关键词]康德哲学;黑格尔哲学;形式逻辑;辩证法;自相矛盾;二律背反;
一、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的逻辑相接
西方哲学史是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哲学家的思想和哲学家的。哲学发展史的研究家并不着重研究各个哲学家的哲学思想究竟有哪些不同,因为他们总是把哲学思想首先当作哲学家个人的思想去研究,然后才是这些哲学思想对哲学史的影响。因而,在一般看法里面,西方哲学是随着时间的延续而不断发展的,后世的哲学家总的来说在前世哲学家的基础上不断地有所进步。对于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这两个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有着重大影响的哲学家及其哲学的看法,大体也是如此。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虽然黑格尔对康德的哲学有所批评,但总的来说黑格尔发展了康德哲学,“康德哲学的重要发展是黑格尔哲学”[1](p263)。罗素认为:“《批判》(指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这一部分(指康德提出的四个二律背反)对黑格尔有了极大的影响,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完全是通过二律背反来进行的。”[2](p252)罗素的观点不仅承认了黑格尔哲学对康德哲学的发展,而且指出了认定这种发展的哲学思维逻辑上的依据。可以说,这个观点代表了西方哲学史对康德哲学和黑格尔哲学发展关系的一般看法。
(一)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的逻辑接触。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确乎有着不只是表面上的关系,而且还有着包含在哲学的深层次里的逻辑方法上的联系。那么,黑格尔究竟是怎样理解康德哲学的逻辑方法和逻辑规则的,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对黑格尔哲学逻辑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或者说,需要对黑格尔如何在康德提出的逻辑问题的基础上进行自己的逻辑构造过程进行研究。因为黑格尔对康德逻辑哲学的解决方法,就是黑格尔用他的哲学观点对康德哲学方法进行的批评和对比。通过对这种解决的考察,能够更客观地认识黑格尔哲学逻辑思想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思维的要点。在他们著作中原有的大量表述,可以作为弄清这一问题的依据,同时也可以从中看出黑格尔从他所面对的哲学逻辑材料的基础上去构造他自己的逻辑方法,经过了哪些逻辑的改动。
(二)逻辑在哲学中的位置。逻辑学是哲学理论中的方法论层次,因为任何严肃的哲学观点都需要经过对其正确性进行证明的过程,而证明就需要一定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过:“一个人如果不能对自己的观点作出逻辑的论证,那么他能获得我们主张他们应当具备的任何知识吗?”[3](p297-298)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分析篇》里,开宗明义地指出他所开创的逻辑哲学“它所研究的对象是证明,它归属于证明的科学。”[4](p83)逻辑学就是为证明哲学观点的正确所必须运用的固定方法,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证明方式。应当说,逻辑学像其它哲学思想一样也是不完美的,它有它自己由不全面到较为全面的发展过程。在这期间,不同的哲学观点和不同的哲学家,会有不同的哲学逻辑,并会用不同的逻辑方法去论证他们的哲学观点。那么,研究和弄清某一位哲学家的逻辑哲学观点,也就是弄清其在哲学理论上的方法论,弄清其究竟用何种方法证明其哲学观点。不同的哲学逻辑,也就是不同的哲学方法论。掌握某一种哲学观点的最为便捷的方法,就是掌握它证明自己哲学观点的方法论,也就是掌握它的逻辑哲学。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逻辑哲学观点,就是康德的哲学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哲学,就是黑格尔的哲学方法论。抓住了逻辑哲学思想,就是抓住了哲学问题的方法论。
(三)逻辑学的划分。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的阐述和分析,十分全面和详尽。他的《逻辑学》(又称“大逻辑”)和《小逻辑》著作,几乎就是用他的哲学观点写就的康德哲学述评,其中大量篇幅是对康德逻辑哲学的分析和评价。他的阐述过程,就是他对康德哲学逻辑的批评过程,并在这种批评的同时提出和论证他自己的哲学逻辑。我们可以将他们的逻辑哲学分为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两个方面来对比他们的逻辑哲学观点。普通逻辑在有些情况下又称为形式逻辑,在近代和近代以前的哲学中属于哲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期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不是不同的两门逻辑,只是在逻辑哲学这个大范围内为阐述问题的方便而进行的划分。在康德和黑格尔的逻辑学和哲学理论中,这两种逻辑不仅没有划分为互不干涉的两类逻辑理论,而且就他们的哲学原理的论证关系来说,这两种逻辑还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通过对比这两种逻辑哲学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普通逻辑是辩证逻辑的基础,离开了对普通逻辑的理解区分,将无法弄懂在辩证逻辑上不同观点争论的根据何在。现在通行的将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分为不同的逻辑科目,从而对逻辑学加以割裂的作法往往会使问题难以弄清。
二、黑格尔与康德对普通逻辑观点的对比
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观点,除了在个别地方相同外,在对普通逻辑的一些基本方法和基本规律上有着许多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成为黑格尔和康德在辩证逻辑上形成区分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对比看出他们在普通逻辑上的相同点和主要的不同点:
(一)逻辑以思维为对象。在逻辑的认识对象为思维或思维方式这一点上,黑格尔与康德基本是相同的。康德认为:“逻辑的研究范围已经严密规定;它的唯一的任务,就在于对一切思维——不论其为先天的或经验的,它的起源如何,它的对象如何,以及在我们心中所可能遇到的障碍(不管是偶然的还是自然的)——的方式的规律,加以详细说明和对它加以严格的证明。”[5](p9)黑格尔认为:“逻辑的对象即思维,或更确切地说,概念的思维,基本上是在逻辑之内来研究的;”[6](p23)所以,两者在这一点上区别不大。
(二)逻辑的抽象方法。康德认为逻辑方法应当是抽象的方法:“逻辑因此能有正当理由抽去——实际因其任务的要求——知识的一切对象及对象的差别,而留存于悟性的,仅为逻辑思维自身及其方式”,[7](p9)“因此种形式逻辑乃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不问其为纯粹的或经验的),而仅论究普通的所谓思维的方式(即论证的知识之方式),因而在其分析的部分中能包含理性的法则。”[8](p140)
但黑格尔的逻辑观点与此不同。他不认同普通意义上抽去质料的逻辑方法:“因为思维与思维规则既然是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在它们那里就也直接有逻辑的独特内容;逻辑在它们那里也有知识的第二组成部分,即质料”。[9](p24)黑格尔对抽象的逻辑规则嘲笑道:“所谓规则、规律的演绎,尤其是推理的演绎,并不比把长短不齐的小木棍,按尺寸抽出来,再捆在一起的作法好多少,也不比小孩们从剪碎了的图画把还过得去的碎片拼凑起来的游戏好多少。”[10](p34-35)
(三)逻辑的规则。康德哲学完全是按照逻辑思维的规律来进行的,逻辑思维规律在康德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黑格尔对逻辑思维的规律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康德哲学也没有使那些成为普通逻辑内容的概念形式经受批判,反而采纳了这些形式的一部分,即使把逻辑形式看作不过是思维的形式功能,那么,就因此也已经值得研究它们本身在多大程度上符合于真理。”[11](p261)矛盾律是逻辑学中的最为基本的规律之一,是指在思维当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现象存在。康德不仅认为:“一切分析判断的共同原理是矛盾律”,[12](p19)而且认为:“无论什么都不能违背矛盾律”。[13](p20)
而黑格尔对此另有看法,他赋予了矛盾律完全不同的含义:“因为矛盾命题在它的表述中,不仅包含空洞的、单纯的自身等同,也不仅包含这个同一的一般他物,更包含绝对的不等同,自在的矛盾”,[14](p36)“一些作为绝对的思维规律而提出来的命题,更仔细地看来,便是相互对立、相互矛盾、相互扬弃的。”[15](p29)黑格尔不仅认为矛盾律等思维规律本身就包含着自在的矛盾,甚至认为:“既然同一命题或矛盾命题只是把与区别对立的抽象同一作为真的事物来表述,它便不是思维规律,而不如说是思维规律的反面。”[16](p36)这里,黑格尔为了克服思维规律所规定的思维当中不应包含矛盾成分的戒律,干脆不愿承认形式逻辑的规律是思维的基本规律。
(四)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思维逻辑规律的检测对象,是对任何命题进行证伪的最终形式结果。康德说:“人们在形而上学里可以犯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不必担心错误被发觉。问题只在于不自相矛盾”。[17](p123)显然,康德把自相矛盾看作是理性逻辑思维的最终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以外的地方是人类思维不可踏入的区域。因而,自相矛盾只能是对任何问题进行证伪的最后的逻辑终点。而黑格尔则说:“自相矛盾的东西并不消解为零,消解为抽象的无,而是基本上仅仅消解为它的特殊内容的否定;或说,这样一个否定并非全盘否定,而是自行消解的被规定的事情的否定,因而是规定了的否定;”[18](p36)这段话简单地说就是,自相矛盾只是否定了某种规定的东西,在它本身当中包含着的矛盾仍然存在,因为矛盾的存在和运动是绝对的;自相矛盾也是矛盾,它并不是矛盾作为逻辑运动的终止区域。
然而,康德并不这样看待自相矛盾,他说:“一切普通的所谓判断的普遍的(虽仅消极的)条件,(不论我们所有知识的内容如何,以及与对象的关系如何)为不自相矛盾;如若自相矛盾,则这类判断的自身,即使不就它与对象的关系而言,也属于空虚不实之类。”[19](p149)然而黑格尔说:“知性很不费力就可以指出一切关于理念所说的话都是自相矛盾的。但这种指斥是可以予以同样的回击的,甚至可以说,在理念上已经予以回击了”,[20](p400)“知性当然可以举出种种理由来证明理念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譬如说:主观的仅仅是主观的,老是有一个客观的东西和它相对立,存在与概念完全是两回事,因而不能从概念中推出存在来”,[21](p401)“但是逻辑学所推出的毋宁正是上述说法的反面,即:凡仅仅是主观的主观性,仅仅是有限的有限性,仅仅是无限的无限性以及类似的东西,都没有真理性,都自相矛盾,都会过渡到自己的反面。因此在这种过渡过程中和在两极端之被扬弃成为假象或环节的统一性中,理念便启示其自身作为它们的真理。”[22](p401)这里,黑格尔要说的是,自相矛盾作为知性和逻辑所推出的理念假象,它的两极过渡便成为包含在理念之中的假象的反面,也就是真理。自相矛盾当中也包含着真理,黑格尔对自相矛盾的这一番演绎及其结果,是支持他的哲学逻辑的重要观点之一。
三、黑格尔与康德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
对辩证逻辑的不同分析和认识构成了黑格尔和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最终区别。通过下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黑格尔和康德在普通逻辑上的不同观点,如何造成了他们在辩证逻辑上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辩证法。通过康德和黑格尔的基本著作,不难发现他们对辩证法有着截然不同的观点。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而且相反,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占一半的内容是康德用他的逻辑理论展开的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这种批驳不能不说是自辩证法在古希腊哲学中产生以来所遇到的最强有力和最彻底的逻辑解析和批驳。康德说:“辩证法这一名词,应当有另一用法,即列举在逻辑中成为批判‘辩证的幻相’的一种逻辑。本书中所用的辩证论,即属此义。”[23](p76)或者说,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他在著作中列举辩证法的目的是为了批判辩证法的逻辑。康德说:“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24](p76)
黑格尔不能同意康德认辩证法为虚假逻辑幻相的说法,黑格尔说:“辩证法是那些古代科学在近代人的形而上学中以及通过古代人和近代人的流行哲学而最遭到误解者之一”,[25](p537)“人们常把辩证法看做一种技艺,似乎它是靠主观才行,而不属于概念的客观性。它在康德哲学中获得了什么样的形态和什么样的结果,这在他的哲学观点的一些例子里已经指出过了。重新承认辩证法对于理性是必然的,这必须看作是无限重要的一步,尽管必须引出相反的结果以反对他的哲学所发生的结果。”[26](p538)显然,黑格尔认为辩证法遭到了误解和不公正的待遇,他要复兴辩证法,并对康德哲学对辩证法作出的结果提出反对意见。
(二)辩证的形式和推理。在古代传统意义上,无论是作为论辩术,还是作为辩诘推理,辩证法一直有着它的固定形式。亚里士多德说:“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27](p84)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1.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2.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3.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康德对辩证法逻辑的实质分析,是按照它的这种两相对立的固定形式来开始的,从而发现其中所包含的矛盾。康德认为:“当理性一方面根据一个普遍所承认的原则得出一个论断,另一方面又根据另外一个也是普遍所承认的原则以最准确的推理得出一个恰好相反的论断,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理性才迫不得以泄露了自己的隐蔽的辩证法,而这种辩证法是被当作教条主义拿出来的。”[28](p124)然而,黑格尔对辩证法的这种将矛盾命题加以并列对立的形式表示批评,他认为列出这种辩证的形式属于形而上学的独断论:“这种形而上学便成为独断论,因为按照有限规定的本性,这种形而上学的思想必须于两个相反的论断之中,如上面那类的命题所代表的,肯定其一必真,而另一必错。”[29](p101)
黑格尔说:“康德在讨论理性的矛盾时所遵循的方法是这样的:他并列两难问题中所包含的两个相反的命题,作为正题和反题,而分别加以证明,这就是说,他力求表明这些相反的命题都是对这些问题加以反思所应有的必然结果,这样他就明显地避免了建立论证于幻想之上,偏为一方辩护的嫌疑。”[30](p134)从这里不难看出,康德按照辩证法的形式对其中的对立命题分别进行推论,目的是为了从这种辩证的形式当中,找出隐藏在长期以来一直作为不变教条来使用的辩证法之中的矛盾性质。而黑格尔则不同,虽然他明确表示反对列举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但这并不是从此不要辩证法,相反,而是为了忽略辩证法的对立形式以及对双方命题的推论。
(三)二律背反。不难看出,辩证法中对立命题的矛盾究竟属于何种性质,这是认识辩证法对于人类理性具有何种意义的关键所在。康德说:“这些辩证推论里有些仅仅是表面自相矛盾的,有些是真正自相矛盾的”,[31](p155)“理性在此种辩证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将名之为纯粹理性之二律背反。”[32](p268)二律背反(antinomie)与两难推理(paradox)的意思基本相同,是指相互矛盾而又无法解决,康德的意思显然是用它来指称包含在辩证法中固有自相矛盾的性质。而黑格尔对辩证法所包含的矛盾有另一种看法:“康德的二律背反所包含的,不过是这样极简单的直言主张而已,即:一个规定的两个对立环节中的每一个都把自己从其他环节孤立起来。但是在那里还把简单直言的、或本来是实言的主张,掩盖在一套牵强附会的歪道理之中,从而带来证明的假象,掩盖了主张中的实言的东西,使其变得不可认识”。[33](p201)
黑格尔为什么会认为康德的证明是歪道理?黑格尔说:“至于康德对这一正题的证明,和康德其余的二律背反命题的证明一样,也采取了反证法的弯路,这种弯路表现得是很多余的。”[34](p202)对于康德的这种对对立的正反命题的反证法的证明,黑格尔说道:“但是人们立刻看到这并不需要用反证法来作证明,甚至根本不需要证明,因为应当证明的东西,已直接包含在证明本身之内,作主张的基础了。”[35](p253)这样,问题又不在于究竟是正向推论还是反证法,而在于命题本身就是直言主张,或者说,要证明的东西就包含在命题里面,因而不需要证明而只要进行分析性的叙述就可以了。黑格尔说:“辩证的性质,深入观察一下,就会看出每一个概念一般都是对立环节的统一,所以这些环节都可以有主张二律背反的形式。——变、实有等等以及每一个其他的概念,都能够这样来提供其特殊的二律背反,所以,有多少概念发生,就可以提出多少二律背反。”[36](p200)在这里,黑格尔不仅对康德对二律背反的逻辑性质的认定不予认同,而且还要用他创造的“对立环节的统一”的辩证逻辑概念来代替二律背反在逻辑哲学中的意义。
四、黑格尔与康德对矛盾逻辑属性的不同看法
然而,即使取消了对对立命题的证明而只运用对命题的叙述,对立的命题仍然是矛盾的,辩证法的实质就是不容回避的矛盾。通过黑格尔和康德对辩证法的分析不难看出,黑格尔对康德哲学逻辑方法的理解及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对矛盾的逻辑认识上。矛盾是从哪里来的,辩证逻辑的矛盾属何种性质,人类理性应当如何看待矛盾,对这些问题的不同理解是黑格尔与康德在哲学逻辑上的区别点所在。
(一)辩证逻辑矛盾的来源。康德说:“互相矛盾的两个命题不能都是错误的,除非它们所根据的概念本身是自相矛盾的”,[37](p124)“这两个互相冲突建筑在一种自相矛盾的概念上。我从这一点来解释为什么在这两个互相冲突里正题和反题都是错误的。”[38](p125)康德的意思是指辩证矛盾的根源在于存在在辩证前提里的概念就是包含着自相矛盾于一体的东西,辩证法的两个对立命题实际是从这个包含着自相矛盾概念的前提里引伸出来的,因而不可能得出无矛盾的逻辑结果,而罗列对立是为了解决矛盾的。那么,在辩证形式背后所掩盖着的这种矛盾是从哪里来的呢?康德说:“从这里就很容易暴露出来辩证的假象。这种假象的产生,是由于我们把我们思维的主观情况,当成事物本身的客观情况了”。[39](p135)康德认为,辩证的矛盾实际上是主观自设的矛盾,并非客观事物自身带来的矛盾,矛盾的根源就在于这种辩证理性总是引导人们的思维去进行超越人类认识能力的理性推论,而最终却又不能不陷于自己的思维所不能解决的思维死区。
但是,黑格尔对康德对辨证矛盾的批判说道:“康德这种思想认为知性的范畴所引起的理性世界的矛盾,乃是本质的,并且是必然的,这必须认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但康德的见解是如此的深远,而他的解答又是如此的琐碎;它只出于对世界事物的一种温情主义。他似乎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只好把矛盾归于思维着的理性,或心灵的本质。”[40](p257)
显然,黑格尔的这段阐述把康德对矛盾的批判认作了对“理性世界矛盾”具有本质性和必然性的阐释,并称之为“是近代哲学界一个最重要的和最深刻的一种进步”,这是对康德哲学从根本上的曲解和误解。康德是把矛盾当作对立的东西来加以认识的,而黑格尔却把这种认识当成了将矛盾认作理性自我的东西,黑格尔将康德哲学对矛盾逻辑的看法的原意完全解释反了。至于康德“认为世界的本质是不应具有矛盾的污点的”,这倒是的的确确的。
五、批判辨证法与发展辩证法
(一)分析矛盾的不同逻辑方法及其影响。通过以上的引述和对比不难看出,黑格尔哲学与康德哲学在逻辑方法上的不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就在于,这两种哲学对形式逻辑及其基本规律有着不同的哲学认识,并从对形式逻辑的不同认识继而形成了对辩证逻辑的不同认识。康德哲学是从形式逻辑的逻辑规则出发来认识辩证法的逻辑,而黑格尔哲学正好相反,是从辩证法的逻辑方式出发来认识形式逻辑的思维原则。两者分别以形式逻辑和辩证法作为自己哲学的逻辑思维原则和逻辑思维方法,进而对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哲学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哲学逻辑。他们各自用自己的哲学逻辑分别对矛盾这一思维对象作出了不同的哲学解释。
(二)世界本质矛盾论和世界本质和谐论。如果姑且不论形式逻辑或辩证逻辑的原则究竟何者正确的问题,而单就作为两者的共同对象的矛盾的来源而言,笔者认为,黑格尔对康德的矛盾观点就存在着明显的分析误解。从康德的哲学中,我们找不出康德认为世界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也找不出认为理性思维不应当存在矛盾的观点。换句话说,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和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康德的思路是要把客观存在的矛盾从主观认识的角度加以解决,并无保留矛盾的嫌疑。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明显地误解了康德哲学的总体思维过程。从前后关系上来说,康德不仅深刻地接受了莱布尼茨对形式逻辑基本原则的改造和简化,而且深受其预定和谐说的影响。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从他的哲学逻辑构造形式和方法来说,康德既不是温情主义也不是调和主义,因为他的立场十分鲜明,那就是,人类理性的正常思维逻辑规范在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之间二者只能取其一。
而黑格尔自顾自地去发展他的矛盾辩证哲学,没有对康德哲学的原意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仅仅根据形式上的东西就做出了自己的解释。在黑格尔哲学的逻辑体系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关系是非常暧昧不清的。他没有明确说明形式逻辑在他的哲学逻辑系统里面究竟是什么,而是单独地发展了辩证逻辑的各种范畴形式,而且这些辩证范畴的逻辑发展形式都是雷同的和相似的,缺乏各自的特异性,所表现出来的只是从小范畴到大范畴的金字塔式的等次递进,在其形式上确切地说应当属于构造逻辑。虽然他大力发展了辩证逻辑作为内核,但也没有明确表达是否有了辩证逻辑,从此哲学里面就可以不要形式逻辑。
(三)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而辩证法则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41](p177)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至于在逻辑的批判方面,黑格尔解释康德逻辑的哲学意义为揭示了矛盾的实质和必然的看法,以及将这种看法引申为历史性进步的观点,显然不过为了为自己的辨证哲学的开展铺平哲学道路。他的这种曲解对后来西方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误导,后世许多哲学家对康德哲学的认识都因袭了黑格尔的这个有意的,也可以说是不适当好意的错误解释。
总之,黑格尔对康德对辩证逻辑的批判的误解和拒绝,应当认为是近代哲学发展中在逻辑基本规律上并没有解决的问题。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比他们更为彻底和极端的是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在黑格尔之后的哲学发展中,绝大部分哲学家顺应和接受了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思想,甚至认为辩证逻辑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逻辑,从而使之在后来的哲学发展当中对哲学的逻辑构造方法产生了巨大的支撑作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到西方现代哲学家都是如此,从未在这个问题上提出过异议。形式逻辑从哲学当中,特别是从论证哲学问题的方法论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几乎是与哲学无关的单纯逻辑学科,只是作为某种具有实际用处的分析工具而加以使用。然而,我们翻开《纯粹理性批判》不带成见地仔细看一下就不难发现,康德是批判辩证法的,而黑格尔及其《逻辑学》是发展辨证法的,两者各说各的,没有共同之处。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许多西方哲学家已经看不懂康德的这部大作的原意何在了,以至于将完全不同的东西看成了相互继承的东西,这不能不说是西方哲学文化传统的一种失落。
[注释]
[1][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m]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3]〔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4][27]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1卷[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5][7][8][19][23][24][32]〔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因蓝译本为半文言文,引用时稍加改动.
[6][9][10][18][33][34][35][36]〔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11][14][15][16][25][26]〔德〕黑格尔:逻辑学(下卷)[c]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12][13][17][28][31][37][38][39]〔德〕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
[20][21][22][29][30][40][41]〔德〕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参考文献]
[1]k.r.波普尔:开放的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预言的高潮:黑格尔、马克思及余波[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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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篇4
摘要: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一门学问,而推理是由概念、命题组成的,不懂得命题就不懂得推理。普通逻辑学在研究命题时,主要是从二值逻辑的角度研究命题逻辑形式的逻辑值与命题形式之间的真假关系。本文着重从认识论的角度阐述逻辑真理的内涵,同时详细论述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别。为了探求真理必须保证思维的逻辑性。
逻辑学离不开“真”这个概念。一般来说人们是从下述意义上使用“真”这个概念的:
(一)前提或者命题真。这种真是指命题的思想内容是真的。任何一个命题的内容不是真的就是假的,在这里真或假不是用以描述事物状态的,而是评价命题或陈述的内容的。它的核心是针对其所表达的知识或信念的,例如:“台湾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这个命题的内容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所以是个真命题。
(二)推理真。这是指推理中前提真和结论真之间的关系。演绎推理前提真结论必然真,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前提真而结论是或然性真。因此推理真就是推理中的结论相对于前提是必然的真或者是或然的真。这里“真”指的是否再现逻辑推断关系而不是对命题内容的评价。
(三)指派真和赋值真。在逻辑学中(特别是在现代逻辑中)把命题形式当作真值形式,而且只从真假的角度研究每一种命题形式的逻辑特征,真和假是命题的唯一属性。逻辑真在这里指这些真值形式和其中的变项与公式的真假,这时的真假和具体命题内容的真假无关,而只是一种假定的真假和根据这种假定而推论出的真假。
(四)形式真。这是指永真式(重言式)或普遍有效式的真。逻辑学中有一类公式,对其中的变项可以代以任何命题、谓词、个体词总能得到真命题。这类公式的真是一种逻辑关系的真,例如:p或者非p中不管变项p赋真值或是假值,这个公式都是真的。
(五)系统真。现代逻辑建立了形式系统,如果它的定理都是形式真,即都是永真公式或是普遍有效式,那么整个系统便是可靠的和一致的,这种可靠性和一致性就是一种系统的真。
在以上这五种“真”的情况下,逻辑学不考虑第一种意义的“真”,而只关注后四种“真”。后四种“真”在逻辑学中有各种表现,在其他科学中也有这些意义上的真的表现,就被称为逻辑真理。
所谓逻辑真理是一种特殊的真理,是一种因逻辑关系或逻辑原因而成为真的一种真理。逻辑真理不能凭经验而得知其为真,它需要我们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关系分析确定它们是真的。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真理是有区别的。
恩格斯认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思维与存在何者为本原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的问题,也就是我们的思维能否认识现实或者正确地反映现实世界的问题。从逻辑哲学的角度来看,其重大的基本问题就是逻辑与客观现实的关系问题,任何逻辑学家都要回答:逻辑真理是否与客观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间又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个理论问题,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形而上学》一书中明确提出并详细论述了逻辑基本规律(矛盾律与排中律)。在谈到矛盾律时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又不存在。矛盾律首先是存在的规律。它之所以能够成为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因为它符合“事理”。亚里士多德肯定了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其根据就是真理符合现实的理论,即所谓真理符合论。它在解释真与假这对概念时说,凡以不是为是、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按照真理符合论,一切真理必需与现实一致,逻辑真理也不能例外。可见亚里士多德的真理观,是唯物主义的一元论,这个真理论肯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但是亚里士多德只强调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却忽视了逻辑真理的特殊性。
莱布尼兹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他第一个提出了用数学方法研究逻辑学中的推理问题,对亚里士多德的真理一元论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有两种真理:即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推理的真理不像事实真理那样依赖于经验,它们的证明只能来自所谓的天赋的内在原则。因此莱布尼兹的这种观点,就成为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先验论的一个起源。
基于莱布尼兹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对立,在康德的哲学中就演变为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分歧。康德认为一切来源于经验的判断都是综合判断;分析判断是绝对独立于一切经验的知识,即先天知识。例如:“白人是人”就是分析判断,在康德看来表示逻辑规律的判断就属于分析判断。
数理逻辑问世之后,逻辑哲学领域中出现了维特根斯坦学派,即以维也纳小组为核心的逻辑实证主义者。他们的一个共同的工作就是利用数理逻辑的成果,发展从莱布尼兹到康德的真理二元论和逻辑真理的先验论,使之获得科学化的外观和现代化的形式。维特根斯坦把逻辑真理称为重言式。他认为重言式的命题是无条件的真,由此他断言,重言式既不能为经验所证实,同样的也不能为经验所否定,也就是说与现实没有任何描述关系。逻辑实证主义者进一步把康德关于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的区分推向极端。在他们看来,凡是先天的都是分析的;反之,凡分析的都是先天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哲学信条:分析真理与综合真理有根本的区别。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卡尔纳普认为,哲学家们常常区分两类真理,某些陈述的真理是逻辑的、必然的、根据意义而定的,另一些陈述的真理是经验的、偶然的、取决于世界上的事实的。前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分析推理,后一类推理就是所谓的综合推理。逻辑真理被看作是分析真理的一个特殊的真子集。
1933年塔尔斯基以形式化的方法给出了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他用非形式化方法对其语义学的成果作出概述。他认为逻辑真理同其他真理一样,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或者相一致,在形式语言中,一个语句是不是逻辑真理,取决于它是不是在每一种解释下都成为真语句;同时一个语句在某一解释下是否为真,取决于它在这一解释下,是否与它所“谈论的对象”相一致。可见逻辑真理的概念直接依赖于形式语言中的语句,与它们所描述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符合关系,这说明它的逻辑真理或者分析真理并非先验的真或者先天的真,它们为真同样是因为它们与现实相符合。塔尔斯基重新建立了真理符合论,表明一切真理包括事实真理和逻辑真理,它们的共同特征就是必需与客观现实相符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真理符合论,肯定了逻辑真理与存在规律的一致性,但是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差别。莱布尼兹、康德、维特根斯坦和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逻辑真理和现实绝对无关,与事实真理根本不同。塔尔斯基主张真理必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符合论为基础,而且只能以形式语言来构造,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篇5
【关键词】逻辑/广义与狭义/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
【正文】
一、广义的逻辑与狭义的逻辑
什么是逻辑?要清楚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要将各种各样冠以“逻辑”的学科都统一在一个明确清晰的“逻辑”的定义之下,这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对逻辑发展史作一简单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写成了逻辑巨著《工具论》(由亚氏的六部著作编排而成:《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辨谬篇》)。虽然在亚氏的著作中他并没有明确地使用“逻辑”这一名称,也没有明确地以“逻辑”这一术语命名其学说,但是,历史事实是,亚氏使形式逻辑从哲学、认识论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以推理为中心,特别是以三段论为中心的独立的科学。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
亚氏之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即逍遥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以不同形式发展了亚氏的形式逻辑理论——逍遥学派的德奥弗拉斯特和欧德慕给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形式增补了一些新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命题逻辑问题,斯多葛学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则构造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不同的命题逻辑理论。
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近代归纳逻辑的创始人,他在总结前人归纳法的基础上,在批判了经院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之后,以其古典归纳逻辑名著《新工具》为标志,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
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对人类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种新的思辩逻辑——辩证逻辑。
与此同时,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形式逻辑在发展与变化中也进入了新的阶段——数理逻辑阶段。数理逻辑也称符号逻辑,或谓狭义的现代逻辑,奠基人是德国哲学家、数学家莱布尼兹。他主张建立“表意的、普遍的语言”来研究思维问题,使推理的有效性可以用数学方法来进行。莱布尼兹的这些设想虽然在许多方面并未实现,但他提出的“把逻辑加以数学化”的伟大构想,对逻辑学发展的贡献却是意义深远的,正如逻辑史家肖尔兹所说,“人们提起莱布尼兹的名字就好象在谈到日出一样。他使亚里士多德逻辑开始了‘新生’,这种新生的逻辑在今天的最完美的表现就是采作逻辑斯蒂形式的现代精确逻辑。”(注:肖尔兹著,张家龙译:《简明逻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0页。)莱氏之后,经过英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哈米尔顿、德摩根的研究,英国数学家布尔于1847年建立了逻辑代数,这是第一个成功的数理逻辑系统。1879年,德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在《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这部88页的著作中发表了历史上第一个初步自足的、包括命题演算在内的谓词演算公理系统,从而创建了现代数理逻辑。之后,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罗素和怀特海于1910年发表了三大卷的《数学原理》,建立了带等词的一阶谓词系统,从而使得数理逻辑成熟与发展起来。
上述数理逻辑,以两个演算——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作为核心,被称之为现代形式逻辑或狭义的现代逻辑。在当代,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将现代逻辑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学科,从而出现了广义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
从以上对古代、近代、现当代逻辑学说发展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逻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以数理逻辑为核心及基础的现代逻辑及其分支、归纳逻辑、辩证逻辑等等,而这些逻辑相互之间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对立的。所以,要用一个明确的定义把这些历史上所谓的逻辑都包含进去,确实是很难的。事实上,“逻辑”一词是可以有不同的涵义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国逻辑学家哈克在谈到逻辑的范围时,认为逻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2.经典逻辑: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
3.扩展的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识论逻辑、优选逻辑、命令句逻辑、问题逻辑
4.异常的逻辑: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量子逻辑、自由逻辑
5.归纳逻辑(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这里,哈克所谓的“扩展的逻辑”,是指在经典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中增加一些相应的公理、规则及其新的逻辑算子,使其形式系统扩展到一些原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现代逻辑分支;至于“异常的逻辑”,则是指其形成过程一方面使用与经典逻辑相同的词汇,但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又对经典逻辑的公理与规则进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之脱离了经典逻辑的轨道的那些现代逻辑分支。“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以哈克的上述分类为基础,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看,逻辑是有不同的涵义的,因此,逻辑的范围是有宽有窄的: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不严格地,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不严格地,也可以叫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词项(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此外,逻辑还可以包括归纳逻辑(包括现代归纳逻辑与传统归纳法)、辩证逻辑。将逻辑局限于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这就是狭义的逻辑,而将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则是广义的逻辑。以这一取向为标准,狭义的逻辑基本上可以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这一定义,而广义的逻辑则可以基本上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来考察逻辑学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涵义:
(1)从现代逻辑的视野看,逻辑学的发展从古到今的过程是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过程。这一点上面已有论述,此不多说。
(2)从逻辑学兼具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角度,可以确切地把逻辑分成纯逻辑与应用逻辑两大层面。可以说,纯逻辑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机械性装置(例如公理与推导规则),它们只展示推理论证的结构而不与某一具体领域或学科挂钩,是“通论”性的,而应用逻辑则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逻辑系统,它相当于逻辑的某一“分论”。在纯逻辑这一层面,还可以分成理论逻辑与元逻辑,所谓元逻辑,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元理论,是刻划、研究逻辑系统形式面貌与形式性质的逻辑学科,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可满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逻辑之外的纯逻辑部分,统称为理论逻辑。以这种分法为基础,如果说纯逻辑是狭义的逻辑的话,则应用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
(3)从逻辑学对表达式意义的不同研究层次,可以把逻辑分成外延逻辑、内涵逻辑与语言逻辑。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对语言表达式(词或句子)意义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达式的外延上,认为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其意义(如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义就是其真值),因此,它们是外延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认为不仅要研究表达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达式的内涵,这样的逻辑就是内涵逻辑。可以看出,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语形或语义层面,而实际上,表达式总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使用的,因此,逻辑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还可以也应该深入到语言表达式的具体的使用中去,对其进行语用研究,这一考虑,就促成了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或语言逻辑的研究。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按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分析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科学。因此,如果说狭义的逻辑是一种语形或语义逻辑、它们只研究语形或语义推理的话,则广义的逻辑则是一种语用逻辑,它还要研究语用推理。
二、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当代,现代逻辑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态势,逻辑学正在从单一学科逐步形成为由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诸多学科组成的科学体系的逻辑科学。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趋势,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各种各样的逻辑系统不断涌现,比如,既有作为经典逻辑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也有作为对经典逻辑的扩展或背离的非经典逻辑。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直观性,非经典逻辑系统越来越远离直观甚至在某些意义上与直观相背。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学家就必然面临如下需要回答的问题:
(1)逻辑系统有无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说一个逻辑系统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个逻辑系统成为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或者说,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即在一个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吗?
(3)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其中的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是否是相互对立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区分出了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
不管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都认为逻辑系统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逻辑系统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对于系统本身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与“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逻辑系统中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统中逻辑地真的合式公式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也逻辑地真的陈述相一致,则该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为不正确的。以这一认识为基础,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唯一地在此意义下正确的逻辑系统,而多元论则认为存在多个如此的逻辑系统。
工具主义则认为,谈论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正确或不正确是没有意义的,不存在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逻辑系统,“正确的”这个词是不合适的。就工具主义来说,他们只允许这样一个“内部”问题: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说,逻辑系统的定理或语法地有效的论证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该系统内逻辑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论又可以分为总体多元论与局部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由于应用于讨论的不同领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论把系统外的有效性和逻辑真理从而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看作是讨论的一个特定领域,认为一个论证并不是无条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讨论中有效的,所以,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而总体多元论则持有与一元论相同的假定:逻辑原理可以应用于任何主题,因此,一个逻辑系统应该是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
就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而言,一元论者强迫人们在经典系统与异常系统中二者择一,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扩展的逻辑都是正确的。因此,一元论者断言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在是否正确地代表了系统外的有效论证或逻辑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两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径下的对立只是表面的。
就逻辑科学发展的现实而言,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道路,也是逻辑科学特别是逻辑系统发展由比较单一走向丰富多样的过程。以传统逻辑来说,它来自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推理的实际,可以说是对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传统逻辑的内容是比较直观的,与现实也是比较吻合的。而经典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展阶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对传统逻辑理论特别是推理理论的新的研究,因此,与传统逻辑一样,经典逻辑的内容仍是具有直观基础的——经典逻辑的公理与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维中找到相对应的思维与推理的实例予以佐证,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解释也不会感到与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过于异常。所以,在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层面,用“系统内的有效性”与“系统外的有效性”的一致来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合适的,这种说明的实质就是要求逻辑系统这种“主观”的产物与思维的客观实际相一致。
相对而言,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各种非经典逻辑,它的直观性、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就大大不如经典逻辑,甚至与经典逻辑背道而驰。以模态命题系统为例(应该说,相对而言,模态命题逻辑在非经典逻辑中是较为直观的),如果说系统t满足对模态逻辑系统的直观要求,它所断定的是没有争论的一些结论的话,则系统s4、s5就难以说具有直观性以及与人们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吻合性了:在系统s4和s5中都出现了模态算子的重叠,因而象pp、pp这样的公式大量出现,而这些公式几乎没有什么直观性。至于非经典逻辑中的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它们离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更远,更显得“反常”。同时,同一个领域比如模态逻辑或时态逻辑,由于方法和着眼点不同,可以构造出各种不同的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作出逻辑系统无正确性可言、逻辑系统纯粹只是人们思考的工具的工具主义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应该说,工具主义的观点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它看到了逻辑系统特别是各种非经典逻辑系统远离日常思维与推理和作为“纯思维产物”的高度抽象性,看到了逻辑学家在建构各种逻辑系统时的高度的创造性或“主观能动性”。但是,另一方面,从本质来看,工具主义的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不可取的。它完全抹杀了逻辑系统建构的客观基础,否定了逻辑系统最终是人们特别是逻辑学家的主观对思维实际、推理实际的反映。这种观点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逻辑无用论,最终取消逻辑。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科学发展的实际和逻辑科学的学科性质的。
而一元论对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的理解过于狭窄,也过于严厉,这种观点难以解释在今天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之间相互并存、互为补充的现实。从本质上讲,尽管任何逻辑系统都是逻辑学家构造出来的,但是,它们是有客观基础的——它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否则,它就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最终难以存在下去),所以,逻辑系统是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的——正确地反映了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不正确的。应该说,这一点是一元论与多元论都可以同意的,但是,在承认这一说法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正确地反映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是可以有不同的程度、不同的层次的: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普遍、一般的(比如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也可以是比较特殊、具体的(比如某些非经典逻辑系统,它所反映的就是相对于某一特定主题或领域的特定的思维与推理);逻辑系统对人类思维特别是推理实际的反映可以是比较直观、与日常较为吻合的,也可以是相对来说较为抽象、远离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多样的,不可绝对化和唯一化。所以,我认为,一元论坚持“只有一个正确的、唯一的逻辑”是不妥的,相反,多元论的观点则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经典逻辑分成“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的话,那么,很显然,扩展的逻辑是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将经典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而形成的对经典逻辑的扩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对立的情况,它们都可以是“正确的”。至于“异常的逻辑”,它的某些性质与特征确实可能与经典逻辑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们有“对立”的地方,但就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相比而言,它们的对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从整个系统的性质来看,它们的互通之处更多,因此,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之间的所谓“对立”之处,恰恰是该异常逻辑分支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对某一问题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处理和解决之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经典逻辑的意义不在于“否定”了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或规则,而在于对经典逻辑忽略了的或无法处理的地方进行了自己的独特的处理。所以,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之间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质是它们之间的互补。
逻辑和逻辑学的区别篇6
〔关键词〕逻辑;心理主义;反心理主义;逻辑认知主义
〔中图分类号〕B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1-0128-07
〔作者简介〕朱建平,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苏州215123。
一、逻辑、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
在对哲学家进行二分法的划分中,没有什么比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之间的裂痕更能表达最激烈的元哲学争论,以至于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否以及在何种意义上逻辑(也包括数学、哲学语义学、认识论和形而上学)被解释性地联系到心理学一直是划分当代哲学基本立场的一个重要标志。
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之间的论证路线在19世纪中期首次被划定。心理主义指各种不同的关于心理学和逻辑之间关系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逻辑的法则是建立在心理学事实基础之上的。逻辑规则依据我们的心理成分产生出思维法则。如果逻辑被认为是从思维到思维的推理模式,那么对某些哲学家而言,逻辑词汇的语义学内容在某些方面是人类心理学的一种特征。逻辑似乎是能够按照心理科学来理解,进而成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针对这一心理主义的逻辑观,心理主义的反对者论证了逻辑和心理学之间存在着一种不可调和的差异性:逻辑并不是人们实际上如何思维的描述理论,而是人们应当如何理想思维的规范性说明。逻辑的原理或法则是绝对必然的,而经验心理学的法则是一种偶然的概括;逻辑的是真,而经验心理学处理是人类信念;逻辑是纯形式的,或者是“题材中立的”,而经验心理学只关注种特异性或者精神状态的个体内容;逻辑知识是先验的,或者说是独立于所有的感觉经验的,而经验心理学的知识是后验的,或者说是依赖于经验的。逻辑的客观性要求将其自身解释为一门先验的理性科学,而不是后验的经验科学。为了保持它们的客观性要求一种先验的理性而不是经验的后验的科学。由此反心理主义者断然拒绝了逻辑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之上的思想。
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之争涉及逻辑学科性质的问题。从历史上看,亚里士多德通过发现三段论进而发现了逻辑科学。但亚里士多德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三段论,而是被抽象化或模式化的三段论。特别重要的是,每一个归入这些模式的具体而完整的三段论都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在一个三段论中如果作为前提的陈述为真,那么作为结论的陈述不可能为假。换句话说,三段论是真必然保持的。
如果在三段论模式基础上再作进一步抽象,我们就可得到关于逻辑及逻辑性质的两点结论:第一,逻辑科学是关于可模式化语言的科学,即是关于通过由对出现于该语言中的逻辑和非逻辑常项的固定解释,而连接在一起的句子的有序序列的科学。第二,这种可模式化的语言表现为一个论证。其中被断定的语句是论证的前提,从已被断定的语句推出的语句是论证的结论。从前提到结论的真的必然可保持性的事实是论证的有效性。一个有效论证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序列关系。因而逻辑是序列的必然关系的科学。依据这一解释逻辑是一门客观的、必然联系的科学与经验的,偶然联系的心理学毫无关联的。
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之争还涉及科学的性质问题。就我们的问题而言存在着两种相互冲突的科学品质,即科学既希望是客观的又希望是依赖于经验的。这两种品质为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之间的争论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但并不是任何一门科学都完美无缺地将这两种品质统一起来。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和天文学等众多硬性学科中这两种品质是并行不悖的,两种维度不存在价值冲突。而特别是在像心理学这样的学科中,心理体验的经验事实至少从传统上一直被看作本质上是主观的。这就出现了两种试图使逻辑成为科学的相互对立的方式。就此而论,作为一门科学,同时又作为心理现象的主观性的相对较晚发展起来的心理学被视为对心理主义和反心理主义之间的辩证冲突负有部分的责任。这两种属性表明了对科学心理学的根本不相调和要求的合法但却不兼容的兴趣。
在反心理主义的批判之下心理主义凋谢了。作为一门科学的心理学被广泛地承认是科学和哲学合法的研究领域,既然如此,为什么心理主义从19世纪到当代哲学,特别是在逻辑、语义学、语言哲学和数学哲学,甚至在形而上学和认识论领域都受到全面的阻截呢?如同这个名字所暗示的,心理主义并不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而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之上的一种哲学意识形态。更为特别的是,心理主义包括了任何将哲学解释的基础置于心理现象之上的企图。心理主义是一种观点的汇集,它通过援引心理的出现的不同方面从而以不同的方式发展了不同类型的哲学理论。反心理主义之所以激烈地反对心理主义是因为他们认为一个主观思想的经验心理学不可能期待它们能够对逻辑的必然客观真理做出解释,特别是不能对逻辑的、语义学的和数学的必然客观真理做出解释,这也包括了在其中客观真理和对真理的主观感受之间的严格区别被假定成立的那些话语领域。这或许是心理主义遭到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与此同时,经过反心理主义的洗礼,反心理主义在哲学实践、哲学的适当方法和方向的自我形象方面,在什么样的哲学探索是合法的意义上发展方面取得了可观的成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而,在《维特根斯坦在20世纪分析哲学中的地位》中,哈克(P.M.S.Hacker)解释道:20世纪的分析哲学从其源头上被它的非心理主义的取向所区别。〔1〕
时至今日,哲学、逻辑和心理学已经经历了很大的变化。绝大多数哲学家放弃了经典分析,而代之科学自然主义。在后者看来,所有的形而上学、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最终都能够通过自然科学的方式给出回答,而无需诉诸于超自然的事实。大多数逻辑学家也从认为所有的逻辑都是经典的或者是一阶的到认为逻辑能够被保守地“扩展”,或者根本地“变异”或者甚至是“次协调的”和“辩证的”。与此同时,大多数心理学家也放弃了心理主义和行为主义而接受了认知主义:认知主义认为理性人的心智本质上是一个内在活跃的特定的信息处理器。换一句话说,哲学家、逻辑学家和心理主义者不约而同地放松他们原有的立场,而向着一个彼此更趋近的目标前进。但是古老的神话难以破灭。即便是在当代,人们依然把逻辑和心理学本质上是不兼容的作为几乎不受任何挑战的传统哲学智慧的公理加以看待。心理主义已经成为一个不洁的语词,以至于一个公开心理主义身份的人注定是不受欢迎的。
二、反心理主义的论证及其答复
这里所包含的对心理主义的反对并不是穷尽性的,或系统性的。而是仅在于证明与人们所理解的相比,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之争包含了更多的内容。同时也希望表明这场争论并不是像许多反心理主义者不加批判假定地一边倒赞成反心理主义。相反,在简要回顾了哲学文献中已经出现的反心理主义的基本论点之后,本文也给出了反论证。并且意在表明,如果这些反论证是言之成理的话,那么传统的争论必须沿着不同的路线,通过更加仔细的、更精心阐述的争论方式来进行。
这里提出了八种相互关联的对心理主义的批判。其中的先后顺序大致是根据理论的强度,按照从易到难的反驳原则排列的。本文对每一批评提供一种简要的评述,以解释它们是如何与更加一般地出现于心理主义的主观性相联系的问题
论证1:逻辑是精确的;心理学是非精确的。这一对心理主义的批判是逻辑不可能被还原为心理学,对它的批判是逻辑不可能被还原为心理学,因为它们在各自所能达到的精确性程度方面是不同的。论证直接反映了在逻辑的永恒客观真理和心理学的偶然主观真理之间存在的基本对立。这种类型的反对在心理主义的早期年代更具影响力,因为使心理学成为一门精确科学的前景在那时几乎看不到。
在当代,心理学的术语,实验方法和经验发现的解释在某些方面与物理学或者化学同样的精确。心理主义者在获得结论的普遍性方面可能无法与物理学相比,但是这一问题与它们相对精确的问题没有直接的联系。如果心理学的法则只是统计学的,那么原则上它与量子力学的统计学法则相比并不具有任何的劣势。并且,统计学在形式严格的精确性方面丝毫也不逊色于发展严格的形式符号逻辑。如果我们从认知科学转向现象学,我们能够解释胡塞尔和梅洛?庞蒂在心智哲学理论方面所做的探索,如果这些探索获得成功,它们也能达到像符号逻辑这般的精确性。尽管按照不同的科学范式,它们精确性标准是不同的。
在任何情况下具有相同的精确性并不是将一门科学还原为另一门科学的先决条件。与化学相比生物学是不精确的。是否生物学研究中的抗菌素是生物现在尚不清楚,但是在化学中人们却难以发现一个可比较分类的灰色区域。但是绝大多数理论学家认为生物学可完全地还原为化学。同样,逻辑也不是像当代人们所理解的那样之所以赞同反心理主义是基于元理论的理由。按照哥德尔和丘奇的证明逻辑是演绎的不完全的,存在着不被判定的问题,甚至是不可判定的现代逻辑的问题。就像其他精确科学在它们发展的早期阶段一样,在心理学中也存在着不可解决的问题,未经证明的和不可反驳的假设。
最后,逻辑如何是精确的,以及它如何提供精确的核查程序的问题被逻辑的精确性本身是一个被思想所判断的质的事实所软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仅能反映某些心理出现的精确性,这些心理的出现必须至少原则上能够翻译为相应的精确的心理学理论,而这些理论对于解释如此精确的心理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必定是充分的。
论证2:逻辑是先验的;而心理学是后验的。与逻辑的必然真理形成鲜明对比的心理学的经验性质在某些时候对心理主义提供了决定性的反驳。撇开精确性问题不谈,如果逻辑涉及其证明是独立于经验的必然判断,如果心理学是关于其证明要求经验的逻辑偶然的经验判断,那么逻辑还原为心理学的前景几乎是不存在的。这一反对间接地与作为逻辑的客观性相对立的心理学的主观性有关的。因为它是思维的主观性,借助于这种主观性它仅仅在经验的第一人称主题的意义上是可达的。这蕴涵着与逻辑不同心理学只能是后验可知的。在解释这种类型的反对时人们习惯于将获得(或发现)的概念语境和辩护(或证成)的概念语境区别开来。这种区别承认尽管所有的概念可能是后验获得的,但像逻辑这样的概念在对它们进行辩护时,后验的经验并不是绝对必要的。
就像对心理主义的其他反对一样,在逻辑和心理学之间是否存在着建立在先验和后验基础上的差别的问题被认为是循环的。如果逻辑是心理学的一部分,或者可还原为心理学,并且如果逻辑是先验的,那么至少心理学的一部分是先验的。概念获得的语境与概念辩护的语境之间的区别在心理主义的某些形式的辩护中仍能进一步被使用。的确,心理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它是通过观察和实验来测试,证实或者反驳假设的后验的假设方式来进行的。这并不是说心理学不可能被通过后验的研究概念所获得或发现。如果心理学作为一门经验科学并不能提供一个先验的证明,那么是否逻辑能还原为心理学的问题又引出了是否心理学是一门纯粹的不包含逻辑作为它的心智研究的形式理论的一部分的纯粹经验科学的问题。
论证3:逻辑是规范的(规定的),心理学是描述的。这一论证寻求确立逻辑和心理学之间更强的区别。作为一门经验科学心理学描述心理的出现。在这方面逻辑不同于心理学,因为逻辑不仅仅描述我们如何推理,而且还规定正确思维的标准,即我们应当或者应该如何推理。同样,是否心理学是纯粹规定性的依赖于我们是否有一个独立的理由来决定逻辑是否是心理学的一部分。如果逻辑是心理学的一部分,如果逻辑是规定性的,那么心理学也不是纯粹规定性的,而是部分规定性的。当然,人们会说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不可能意味着是正确推理的标准。在这种反对中隐含着对心理主义主观性的反对,因为心理学仅能够描述个体心灵的现象内容。无需多说,这恰好就是心理学的一种思维方式,然而它也出现于更加科学的“认知心理学”、行为主义神经心理学,以及信息科学等那些教会我们如何思维的学科的情况中,而逻辑看上去更多地像是我们应当如何思维的指导的规范集。
作为一种答复,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现象学的和科学的心理学并不是纯粹描述性的,而是像其他科学那样,它们通过引证类似定律性的规则,以及一般原理和法则来解释现象。就心理学在提出一般原理的成功性方面而言,与形态学和分类学这些纯粹描述性的学科相比,它更像是传统的逻辑学。通常认为我们将期待一种完全的心理学而不是完全的逻辑学来包括所有的主观上偶然出现的逻辑错误。然而传统逻辑学中也包括了各种非有效性推理以及形式和修辞学的谬误的讨论。更进一步地说,逻辑能够理解为描述了一些推理――至少包含了某些逻辑学家的推理――是如何出现的。如同通常所表达的,假言律令和逻辑中的规定元素是不可否定的。如果我们要正确推理,那么我们必须接受或者使我们的推理符合比如说肯定前件律,而拒绝或者避免使用肯定后件的谬误。在纯科学和在其他并不妨碍理论的还原的知识领域中的对实践的建议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机械学和医学是两个明显的例子。在机械学中人们学会如何正确地建构桥梁,使得它将负荷适当的重量,能承受飓风和其他种类的压力,最小化金属的疲劳等,就像在逻辑中人们学会如何正确地推理,以获得可靠的和避免谬误的推理。医学中的情况也是这样。当我们学会建构桥梁或者实施心脏手术或者正确的推理,我们也学会了那些与特定的实践目的无关的知识。我们希望桥梁安全地跨越峡谷,不使其坍塌。病人恢复并改进健康,以及不要死在手术台上。我们同样也希望扩展我们的推理以改进我们做出决策的能力,希望不要使得我们从真推出假。现在,一般认为大多数理论家对机械学和医学不能还原为物理学和生物学的结论是不情愿接受的,而是宁可说它们各自的实践将这些科学与他们能够假定的关于目标的假定结合起来,这假定能够帮助他们的实践者获得成功。为什么对逻辑作为一个建立在推理心理学基础上的应用学科就是不可能的呢?
论证4:逻辑是普遍的,心理学是种上特异的。通过辨识有关它们相对种之间的差异将逻辑与心理学区别开来似乎是足够清楚的。逻辑的客观性和心理学的主观性在不同的种水平上是明确的。
这种论证的意图是更加难以评估的。逻辑的普遍性与心理学的人类种上的特异性的对比意味着什么?心理学仅应用于人类,而逻辑学对人类、猿和长颈鹿,甚至对天使和外星人也是普遍适用的吗?动物心理学当然是当代科学心理学的一个分支。更具体的说,我们今天已经知道关于人类的心理依赖或者最初是受着对非人类的动物的观察和实验的启发的。它们中的某些涉及非人类的问题解决和超语言的推理能力。进而言之,我们尚不清楚是否并且在何种程度上我们的标准逻辑能够被看作是对其他不能够使用我们的或者任何其他语言的其他物种是适当的。
无论如何,与反心理主义全盛期相比,今天逻辑的情况变得更加的不同。人们不再认为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被假定对所有的推理都是正确的逻辑。宁可说逻辑学家已经发展了一个不同逻辑的家族,它们中的某些甚至谈不上是协调的。逻辑学家试图将它们看作是个别的适合于特定论题的推理。存在着布尔和非布尔逻辑,外延和各种非外延的内涵逻辑,模态逻辑、道义逻辑、二值和多值逻辑等等。就这一点而言,逻辑已经像黎曼和罗巴切夫非欧几何使传统几何学增生一样,使经典逻辑得以增生。在当代,如果我们发现外星人并不使用我们使用的逻辑,而是使用不同的,甚至可能与我们的逻辑完全不同的更高级的逻辑,那么大多数逻辑学和逻辑哲学家将不会感到奇怪。外星人独特的推理可能仍然可辨认为是一种逻辑构造,我们可以仅通过研究表达在他们的语言和行为中的心理学,作为对他们的非人类的心理学的反思而了解他们。
论证5:逻辑是发现的,而不是发明的;因而与心理主义的主张相反,逻辑被它在思想中的发现所预设。逻辑作为已经存在对象是被发现的,这与表达永恒逻辑真理的逻辑系统的主观发明是截然不同的。然而,我认为反对的预设有一个窃取论题的问题。按照目前可使用的许多不同的逻辑系统,逻辑到底是某种思想的产物,还是有待于在思想中被发现或表达的必然真理的系统,这一点尚不清楚。这对于非教条的逻辑哲学研究的确是一个最有趣的问题。
如果不考虑关于这些问题到底有多少不同的观点。这种批评并不能够确立任何相关的借以确定逻辑必然独立于心理学的区别。理由是心理学的真理其本身并不是发明的,而是通过现象学家,或者更为传统的科学的心理学家诚实艰苦工作的努力被发现的。与逻辑学一样心理学是思想的客观研究,在其中逻辑作为心理学的一部分,有可能是一种思维的特定类型或者思维的特定方面的客观研究。这是反对者也不得不承认的。
论证6:逻辑被任何一种理论所假定,其中也包括了心理学理论,而不是相反。所以逻辑不可能被还原为心理学。这里逻辑与心理学的不同被假定为逻辑作为先于包括心理学在内的其他学科这一非常终极的意义上被认为是客观的。
作为逻辑必须首先被考虑的科学的皇冠的思想在许多方面是有吸引力的。但是如果我们认真和无偏见地对待逻辑可能是心理学的一部分的建议,那么由此推出的唯一的结论就是心理学的某些部分必定先于其他的部分。或者存在着某种顺序上在先的东西,凭借这种在先性心理学的原理被确定。我们用一个与化学的类比来说明这一问题。如果我们认为化学主要作为分子行为的科学,那么我们不可能将原子理论作为化学的一部分。因为分子实体上预设了原子。基于这一理由,人们可能错误地假定化学不可能将原子理论包括在内,因为原子理论是被化学所预设。但是如果原子理论被正确地理解为化学的一部分,那么化学作为整体满足其解释的职责,前提是它所包含的原子理论首先解释原子结构的化学,在这一结构的上面,分子化学能够建立它的更加复杂的物质理论。同样的关系可能对于被心理学归为一部分的逻辑也同样成立。逻辑明确地表达这些原理,通过这些原理可靠的推理得以形成。借助于此意味着特定的推理类型被心理学的其余部分的发展所预设。
论证7:逻辑涉及不同思想的同一个对象,所以不可能被还原为个体心理的内容。这是对心理主义非常流行的一种反对。如果心理主义是真的,并且逻辑所蕴涵的只是心理的,那么任何两个不同的心理科目将因为拥有不同的思想而内在地拥有不同的逻辑实体。依据这种论证心理学的主观性蕴涵心理主义立刻导致关于其他心智的唯心主义和相对主义,甚至唯我论和怀疑论。
在数的情况下这一问题能得到最容易的说明。如果数是心理的实体,那么就没有诸如数2这样的单独实体两个不同的心理主体加以思考的可能性――我有一个属于我的思想的数2,你有一个属于你的思想的不同的数2。这似乎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们假定逻辑和数学必须处理是独立于任何特定主题的实体和关系,但是却能够被许多不同的思考者作为相同的事物来思考。按照这一批评,从心理主义可推出唯心主义和相对主义,这一点在这一描述中是显而易见的。
唯我论可以进一步地被下列事实所蕴涵,如果即便抽象的逻辑和数学实体是主观的,那么借着思维内容的隐私和认识论的不可通达性一个人的心智与另一个人的心智便隔绝封锁起来。那么似乎在心灵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它能够被不同的心灵所确定满足。因而无法证明其他心智存在的信念。
也许满足反对的最好方式是坚决放弃任何具有唯心主义涵义的心理主义的表述。假定逻辑能够被心理学的词汇所解释对于试图将逻辑实体还原为心理学的实体不是必然的。一个关于自由女神的思想并不能够使得自由女神成为一个精神实体。一个解释知觉工作的心理学理论不需要蕴涵在知觉中遇到的对象是主观心理的实体。那么为什么逻辑的心理学理论将蕴涵逻辑的实体是主观的心理的实体呢?
论证8:逻辑是客观的,而心理学是主观的。最后,逻辑不可能被还原为心理学,因为逻辑是客观的而心理学是主观的。弗雷格也许是提供了对这一反对的最著名的表达。在《算术基础》中他提出了他的方法论的启发法:“让我们不要把思想的起源描述为一个定义,或者一个精神的或者物理的条件的说明描述为对它的证明。一个命题可以被思想,它可以是真的,让我们不要混淆这两件事情。我们必须提醒我们自己,似乎,一个命题当我们停止思考它的时候,该命题并不是就不再为真了,就像是当我们闭上双眼太阳并不是就不复存在了一样”。〔2〕后来弗雷格概述了他的反心理主义的解决:“在随后的探寻中,我将保持3个基本原则:总是明确的将心理的东西与逻辑的东西区别开来,将客观的东西与主观的东西区别开来……”〔3〕
心理学的主观性是作为反对心智独立的客观逻辑的心理主义还原的最后一条防线而出现的。尽管心理学体验的内容可以是主观的,但是作为思维的科学研究的心理学却不需要一定是主观的。以下事实至少有怀疑逻辑的客观性的嫌疑:即有时不同的逻辑学家对在局外人看来是最不可置疑最基本的命题逻辑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个例子是关于在经典和直觉主义逻辑学家之间的争论。在其中经典逻辑学家承认逻辑真理是合理的,而直觉主义否认双条件句命题――一个句子是真的当且仅当它的否定的否定是真的――的合理性。直觉主义者仅承认如果P,那么非非P,但是却不承认如果非非P,那么P。显然,不能说一方或者另一方必然是错误的。在对不同事物的不同推理的逻辑建模中不同的分析目的有不同的逻辑。其结果,反心理主义的心理主义在逻辑哲学上是不可救药的,因为逻辑是内在客观的,而心理主义是内在主观的反对似乎是非决定性的。
上述所罗列反对的清单并不是完全的,也不假定对反心理主义的标准反对是决定性的。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之争包含着更多的东西。如此心安理得地沐浴在由弗雷格、胡塞尔和其他的反对者已经击败的心理主义的温暖的阳光里不思进取,乐观地认为对心理主义的打击是如此彻底,以至于心理主义已经死亡,被埋葬,不可能再复活的观点是不可取的。
如果本文在任何程度上表明心理主义看上去并不像它的批评者所描述的那样遭到毁灭性打击,那么就存在着一种重新复活心理主义与反心理主义之争的可能性。逻辑认知主义便是体现重新点燃对这一论题的兴趣,恢复争论双方的平衡,以期出现一个更开放,更有活力,更丰富,也更具有启发性的争论的新的证明。
三、结论:逻辑认知主义
逻辑认知主义的核心观点是(1)逻辑是理性动物的一种认知构造;(2)理性的人类动物本质上是一种逻辑动物。由这两个核心主张所表达的双重思想――逻辑是内在的心理的,人类心理是内在的逻辑的。在所有的并且只有理性动物拥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表征逻辑的认知能力的意义上,逻辑是理性动物的认知建构,因为这种逻辑包含了一个普遍通用的“原型逻辑”,即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逻辑观的再抽象模型。它在结构上与所有的经典的和非经典的逻辑系统不同,它被用于所有的逻辑系统的建构。这样一种论点我们姑且称之为逻辑能力的论题。逻辑能力的论题是批判地建立在康德〔4〕、布尔〔5〕、蒯因〔6〕、乔姆斯基〔7〕和福多〔8〕的观点基础之上的。逻辑能力观点的必要性就在于它能够回答逻辑性质的问题:即,逻辑是理性动物的一种认知建构。
显然,隐藏在这一论题之后的基本概念是理性动物。就我们的问题而言,理性动物是有意识,是遵循规则,是意向性的(即拥有指向对象的认知和目的的能力)、有意志力、能够自我评价、自我辩护、自我立法,能说明理由、对理由敏感、具有反思的自我意识的动物,简单地说是“规范性反思”的动物,他们的内在和外在生活大部分受着他们所拥有的表达严格模态性的概念的制约。在哲学的意义上,模态性包括了必然性、可能性和偶然性概念。严格的模态性概念包括逻辑必然性概念(在所有的逻辑可能世界中为真)、认识论的必然性(确然性或者无可置疑性)、道义必然性(无条件的“义务”,或者“应当”)。所以,逻辑认知主义的第一个中心论点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表达为,逻辑是并且仅仅是那些具有规范的反思能力,且拥有表达严格模态性概念的动物的认知构造。
这一对理性动物的处理实质性地调用了理性概念。然而,理性哲学的一个不幸但却普遍的特征是它既不能运作于一个单义的,也不能运作于一个一般的可接受的理性的涵义。即便是关于研究理性的专业人士,对理性人的概念也是含糊不清,对理性的概念充满着尖锐的对立。所以,为了避免歧义,我们需要做出一些基本的区别。第一个基本的区别是理性的心灵主义涵义与程序涵义之间的区别。在前一种涵义上,理性是一种逻辑推理和逻辑洞见的复杂的心理能力,也是实际的审慎和决策的心理能力。相反,在程序的涵义上,理性是某种复杂的机械的、数学的、计算的,或者逻辑程序的形式性质,即是一种良构的;或可证的和递归的(图灵可计算)、有效性(真保持)。这里至关重要的不同是,心灵涵义上的理性所展示的是意识本身,反之某些程序能够相当容易地在程序的意义上而非在意识的意义上被看作是理性的。
第二个基本的区别是在满足最低标准的涵义上,非理性意味着缺乏作为理性的基本必要条件,因而是非理性的;反之,在满足最大或理想标准的涵义上,非理性仅仅意味着完美理性的匮乏。
第三个基本区别是理性的原理涵义、理性的整体涵义和理性的工具意义的区别。在原理意义上,理性意味着拥有产生或者认识必然真理、先验信念,严格的普遍规范规则、非后果主义道德义务,以及绝对“应当”的主张的能力。用一种历史词汇来表述就是康德的理性概念,按照这一概念,“理性是一种先验原理的能力。”相反,在整体论的涵义上,理性意味着拥有跨越信念、欲望、情感、意向和意志之网,系统地寻求和谐的能力。历史地来表达就是黑格尔的理性概念。按照这一概念,“真就是整体”。最后,在工具论的涵义上,理性意味着拥有一种产生或者认识偶然真理、后验信念、情景化的规范规则、后果主义的义务,以及假言的“应当”主张。历史地来表达就是休谟的理性概念,依据这一概念,“理性是欲望的奴隶。”
三种方式的关键性不同是在原理的意义上,理性意味着产生或者认识绝对或者非条件的规则,而在整体论的意义上,理性意味着产生或者认识仅仅是彻底的相互依赖的或者互为条件的规则或者法则(因而,与在规则或者法则的总体整体之网中模态的或者认知的最弱的命题相比,这些规则和法则没有一个具有更大程度的必然性或者确然性,或者具有更大的约束力)。最后,在工具论的意义上,理性产生或者认识的规则仅仅是经验的规则或者条件的(因而这些规则或者法则没有一个是完全必然,或者确然,或者具有绝对约束力的)。
除非另有说明,在下面我们将主要关注理性的心灵主义、满足极小标准和原理涵义。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以任何方式拒绝或者贬低理性的程序的、满足极大或理想标准、整体的,或者工具的涵义。相反,这里要表达的意思是不要把我们主要感兴趣的理性与其他理性的基本不同的涵义混为一谈。
拥有表达严格模态性概念的规范反思性动物类似乎至少外延上等同于理性动物类;即便它不是内涵上等同于对于拥有表达严格模态性概念所要求的认知能力的简单理性。然而,那些是理性的人构成了中心案例和典范情况。我们假设这是一个初始的事实,它是由读者具有存在着有理性的人的反省能力所直接产生的。所以,我们建议通过认真对待人类理性进而解释逻辑的性质。更准确地说,我们建议通过认真地对待理性来解释逻辑的性质,通过认真地对待人类理性进而认真地对待理性。我们到达这一解释的终点是某些原型逻辑是内在地建构于人类理性自身这一论题。这导致我们重返到第二个核心论点:在理性动物被定义为是一种具有为认知逻辑内在建构模块能力的动物的意义上,理性的人类动物本质上是逻辑动物。这种逻辑认知能力也可理解为是一种自然语言的有能力的认知者,一个现实世界的逻辑推理者,一个逻辑规则的遵从者,一个通过逻辑直觉对逻辑真理的知晓者,一个逻辑道德主义者。这也可以理解为人类理性面向逻辑的概念。
不管是否除了人之外还存在着理性动物,理性的人的动物作为一个事实构成了被认知心理学所研究的认知者或者思考者的基本的类。所以,如果在关于理性和逻辑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上述观点是正确的,由此就可以推出逻辑的性质通过认知心理学而得到了极大的揭示。因而,我们将本文的两个中心论点总体的表达为逻辑认知主义。
逻辑认知主义有两个重要且相当有争议的结果。首先,哲学家必须重新打开他们的门,谦恭地邀请心理主义者返回。就像有些人所说的逻辑学家和心理学家是在同一个元学科:认知科学内工作的同事。按照这幅图画,分析哲学本质上与理性人类认知的哲学是相同的。其次,也许是更加富有争议的是,通过逻辑认知主义的方式逻辑哲学和心理学的重新协调也必将使认知科学有一个根本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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